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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是
山東省農藥工業(yè)協會的權利機構,每四年召開一次。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研究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協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熱心協會工作的本單位領導成員擔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其委派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其委派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召開理事會時,每年至少一次邀請全體會員參加。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
(二)由理事長提名,聘任協會;由提名,聘任副;
(三)聘任協會下屬專門委員會或分支機構、實體和機構負責人;
(四)討論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或其委派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或其委派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由理事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服務,公正廉潔,實事求是,思想作風好;
(三)熟悉協會業(yè)務,在我省農藥行業(yè)內有較大影響;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原則上應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不是現職國家公務員。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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